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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关于申领2007年报关员资格证书及分数核查的公告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   发布日期: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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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应当自海关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向报名地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已公布合格考生名单)。考生逾期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见长沙海关2007年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公示。

二、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一)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向原报名海关领取核查单)。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原报名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一式两联;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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