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在关境各个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报关 2.只能办理本单位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4.为其所属报关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二)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 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直属海关备案。如需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从事业务,则要按程序设分支机构,并只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报关。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尽的义务: A.遵纪守法,配合监管,不滥用报关权 B.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C.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详细的书面委托协议 D.接受委托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若未履行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F.对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调查
(三)其他规则 1.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单位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2.报关企业应对所属报关员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四)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及报关权限的比较(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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