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
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B.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C.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D.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E.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F.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G.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申请设立的条件: A.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B.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C.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E.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F.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