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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资料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中心   发布日期:20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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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1)申请书及其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随附文件、证据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
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与注销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撤销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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